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6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6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润森、李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昌邑市某某街道某某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东处时,因未确保通行安全,与推自行车沿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至此处转弯的初某某相撞,造成初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甲驾车逃逸。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6年9月6日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说明、接警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徐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明毅华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美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