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成诉刘甲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成,刘甲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崔成,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区被执行人刘甲税,男,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在执行崔成与刘甲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在银行、车管、房管等机构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无结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7执31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