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10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谷志萍与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志萍,银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1**民初1678号原告谷志萍,女,汉族,1974年1月6日生,住郾城区。被告银燕,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谷志萍诉被告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谷志萍不能提供被告银燕的具体地址,造成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志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40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88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有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