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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10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谷志萍与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志萍,银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1**民初1678号原告谷志萍,女,汉族,1974年1月6日生,住郾城区。被告银燕,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谷志萍诉被告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谷志萍不能提供被告银燕的具体地址,造成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志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40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88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有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