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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387号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开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郭静人民陪审员  薛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