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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浏阳市浏阳河幼儿园申请田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浏阳河幼儿园,彭宗其,黎志,田铁军,浏阳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633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浏阳河幼儿园。被执行人彭宗其。被执行人黎志。被执行人田铁军。被执行人浏阳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浏阳河幼儿园与被执行人彭宗其、黎志、田铁军、浏阳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彭宗其赔偿申请执行人410000元、被执行人黎志赔偿申请执行人68452元、被执行人田铁军赔偿申请执行人5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黎志的被退回,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黎志;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其房产情况;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彭宗其、黎志的车辆登记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其帐户均无存款;5、经执行,被执行人田铁军、浏阳市大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已履行赔偿义务。6、将被执行人彭宗其、黎志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以上执行情况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