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长华与马建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华,马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483号申请人李长华,个体户。被执行人马建英。案由:馒头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长华与被执行人马建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建英以名下爱玛电动车一辆作价1000元抵给申请人冲抵债务,余款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