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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生侵占罪2016刑终1748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74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生,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陈生因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其自诉不予受理的(2016)粤0111刑初217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于2015年1月下旬及稍前分二次将3万多饼老同子普洱茶存放在孙某以其老婆名义开的位于太和黄庄的愉富山庄大棚屋与大门旁门面屋内,后不久即被孙鸿军、李惠俐私自搬运到据孙鸿军说是芳村一茶叶店处被抵押贷款。之后至今一年半多的时间内,上诉人多达几十上百次追问,除了去年八月份见了孙某一次给上诉人写了存放单之外,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前的春节前后二人更将所有五个手机停掉,躲避债权人。上诉人在存放的当时都将写有具体品种与数量的清单分别交给孙某、李某,有原山庄经理徐某与帮运茶叶的潘某乙分别作证,还由徐某保管一段时间,其还抄一份。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孙某亲手写的承认这件事实的存放单,还有运到孙某之前在芳村仓库保管的数量清单,上诉人之前委托销售的佛山茶叶市场出具的茶叶市场价值证明,也有帮运茶叶的司机周某与拍照、点数的潘某乙和愉富孙某、李某山庄经理徐某与陈某乙、彭某、陈柳圮、韦某以及孙诈称茶叶是他的骗借五万元的陈某丙与在场的巢某、林某、林文辉的各自知晓的角度构成系列相互映衬的完整的证据链,并提供装车、存放在仓库与搬空后的照片。上诉人这些茶叶价值高达800多万,远远超过数额巨大仅20万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2.5年刑期,应在接近上限5年的刑期。超过3年的法律规定与3年以下的不一样,可移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也可申请法院调取。根据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本案具备起诉人的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根据,只是要在诉讼环节弄清在三万饼基础上的小额具体的数量与价值;且受理范围与管辖权明确,应予立案,构成侵占数额特别巨大,且孙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不仅拒不返还,还换掉电话恶意躲避,所欠仅我所知道的其他十多人包括银行信用卡、小贷、骗借等恶劣手段也都是与上诉人的茶叶一样恶意躲避耍赖,己造成严重后果与很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指控被起诉人孙某、李某犯侵占罪,提供的证据有被起诉人孙某向上诉人签收老同子普洱茶3万饼的《存放单》、照片、无线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存在侵占的犯罪事实。因此,上诉人的自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2179号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