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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志根、吴荣华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根,吴荣华,王娟,李美英,汪海仙,朱志伟,黄宝婵,蒋洪庆,冯惠双,朱美凤,张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309号起诉人朱志根,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起诉人吴荣华,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起诉人王娟,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起诉人李美英,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起诉人汪海仙,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起诉人朱志伟,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起诉人黄宝婵,女,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起诉人蒋洪庆,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起诉人冯惠双,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起诉人朱美凤,女,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起诉人张惠英,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诉讼代表人冯惠双,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2016年9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志根、吴荣华、王娟、李美英、汪海仙、朱志伟、黄宝婵、蒋洪庆、冯惠双、朱美凤、张惠英等11人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同年10月20日收到补正材料。起诉人认为被告成立的杭长客专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侵犯了起诉人作为集体组织经济成员的财产权利,请求依法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对金华市婺城区环城村的1.8475亩被征收村留地予以补偿。本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可能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而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又可能最终导致每位内部成员权利的增减,但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行政行为之间并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应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独立以自己名义提出起诉该行政行为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志根、吴荣华、王娟、李美英、汪海仙、朱志伟、黄宝婵、蒋洪庆、冯惠双、朱美凤、张惠英等1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