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婷婷与金如银、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婷婷,金如银,杨玉霞,金晶,王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陈婷婷,女,1962年9月29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如银,男,1957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玉霞,女,1962年10月12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晶,女,1983年12月9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功亮,男,1980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冯金贵与金如银、杨玉霞、金晶、王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如银、杨玉霞、金晶、王功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