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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32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46年2月25日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凡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