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32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46年2月25日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田艳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凡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