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晓琴与陈小玉、冉兴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琴,陈小玉,冉兴娅,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617号原告:李晓琴,女,1954年0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陈小玉,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冉兴娅,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冉萍,女,1972年0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琴与被告陈小玉、冉兴娅、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琴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琴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李晓琴负担。审判员  宗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