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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书明与郑飞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明,郑飞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书明,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飞艇,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书明与被执行人郑飞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飞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飞艇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书明支付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1.8%计算)、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0元、执行费人民币233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郑飞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飞艇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郑飞艇名下有址在泉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20050XX**);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另案(2015)南执字第1772号中查封被执行人郑飞艇名下的址在泉州市的房产(房产证号:20050XX**),但上述房产由其他法院首封处置中,暂无法交付拍卖。3、于2016年7月7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郑飞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郑飞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