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同奎与李朝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奎,李朝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144号原告李同奎,男,汉族,1943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朝红,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原告李同奎诉被告李朝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同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同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同奎负担。审 判 长 王鸿涛人民陪审员 徐进财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令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