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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泰斌与魏林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泰斌,魏林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王泰斌,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魏林赞,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王泰斌与魏林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魏林赞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玲审判员  林良松审判员  肖书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