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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利波、张书宁、孙宇、周雪与牡丹江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波,张书宁,孙宇,周雪,牡丹江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655号原告:赵利波,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张书宁,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孙宇,女,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告:周雪,女,1988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广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利波、张书宁、孙宇、周雪与被告牡丹江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赵利波、张书宁、孙宇、周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