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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恒瑞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恒瑞窑炉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瑞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向阳路237号。法定代表人:冯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久,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华明,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宏银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段海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泉,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顺华,该单位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晶华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38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