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建玺与肖占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玺,肖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玺被执行人:肖占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建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占虎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建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324.4元未执行,执行费325元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