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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俊秀与彭群、闵红霞、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秀,彭群,闵红霞,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民初3234号原告:吴俊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彭群,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闵红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彭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俊秀与被告彭群、闵红霞、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俊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群、闵红霞、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俊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群、闵红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彭群、闵红霞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吴俊秀将50万元汇入彭群尾号为7044的工商银行账户。被告已归还借款20万元,利息结算至2016年2月16日。剩余本金和利率催讨未果,故吴俊秀具状诉至法院。彭群、闵红霞、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彭群、闵红霞向吴俊秀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盖章。当日,吴俊秀将50万元汇入彭群尾号为7044的工商银行账户。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每月结算一次。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结算至2016年2月16日,剩余本金30万元及自2016年2月17日起的利息吴俊秀向三被告催讨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汇款凭证和彭群工行卡信息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吴俊秀与彭群、闵红霞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吴俊秀主张彭群、闵红霞归还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3%,吴俊秀主张彭群、闵红霞按月利率2%承担未付本金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保证合同应已成立,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吴俊秀主张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群、闵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俊秀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彭群、闵红霞、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账号:15400104002573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和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涵附件: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