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778号申请人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浙0111执100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663.20元,另应支付本案诉讼费507元,执行费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燕名下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118号1702室房产及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6号春江花园景观楼4号1301室房产本院已在另案中进行拍卖处置,暂无法变现。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位于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泉水湾揽江苑8号、27号房产,因涉及抵押,需待抵押案件执行后一并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燕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资产。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燕名下房产正在另案处置中,因处置周期较长,本案暂无法执结,暂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