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7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向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向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620号原告: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万桥路24号。法定代表人:钱铁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梁海生,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江苏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