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海斌与王长善、朱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斌,王长善,朱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斌。被执行人王长善。被执行人朱文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斌与被执行人王长善、朱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光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筱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