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秀红与刘继国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红,刘继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3237号原告:孙秀红,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继国,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孙秀红与被告刘继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孙秀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