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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秀红与刘继国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红,刘继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3237号原告:孙秀红,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继国,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孙秀红与被告刘继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孙秀红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