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杜小军与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芳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军,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7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军,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法定代表人孟政委,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芳兵,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西沟村民委员会贺家沟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芳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小军借款10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900元,被执行人杜芳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靖边县震威钻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062900元(借款1050000元、执行费12900元),申请执行人杜小军于2016年10月27日领取了案件款105000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