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8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彭雪洪诉昆明堃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云南穗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雪洪,昆明堃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穗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8927号原告彭雪洪,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昆明堃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西庄社区高顺铭都商城1幢9层902-1室。法定代表人李燕东。被告云南穗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东村社区母格村1678号。法定代表人顾春兰。原告彭雪洪诉被告昆明堃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穗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雪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雪洪负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彭雪洪。代理审判员 曾惠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