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兴群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春学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兴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钟兴群,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钟兴群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春学死亡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27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兴群诉称:申请人钟兴群与被申请人李春学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春学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失踪,至今没找到,现已下落不明满七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春学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春学,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花溪村12组。申请人钟兴群与被申请人李春学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李春学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失踪。之后,申请人一家一直多方寻找,至今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满八年。2015年7月27日,都江堰市蒲阳镇花溪村社区第十二农业合作社、都江堰市蒲阳镇花溪村村民委员会、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都江堰市公安局蒲阳派出所共同签章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李春学在“5.12”大地震中失踪,至今无音讯。2015年9月29日,申请人钟兴群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春学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6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春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春学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春学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失踪,历年来经申请人一家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现下落不明已满八年,都江堰市蒲阳镇花溪村社区第十二农业合作社、都江堰市蒲阳镇花溪村村民委员会、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都江堰市公安局蒲阳派出所共同签章证明李春学在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中失踪,故申请人钟兴群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春学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春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爱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