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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陶纪冰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陶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002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祖国。委托代理人徐玮。被执行人陶纪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环市监行处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销售的2个型号移动电话机经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在案件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如实交待进货来源,主动配合案件办理,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汇编》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GSM数字移动电话机(型号:399-战神,深圳市心迪宝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生产)1台,GSM双频数字移动电话机(型号:ORIGHTT800尊荣,深圳市欧正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生产)1台;2、没收非法所得872元;3、罚款1794元。并告知被执行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纪冰缴纳没收的违法所得872元,罚款1794元及加处罚款1776元整,合计4442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威环市监行处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0月21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威环市监行处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陶纪冰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邵家显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邹艳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