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第4216号原告:朱某某,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罕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