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执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建龙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宝恩,张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367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3674号申请执行人祝宝恩,女,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张建龙,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宝恩与被执行人张建龙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因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2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陆正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