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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申请杨新华等合同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黄武中,杨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961号申请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李家塅集镇。法定代表人:唐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武中,男,44岁,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被执行人杨新华,女,43岁,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武中、杨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武中、杨新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武中、杨新华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进行了查证、冻结、划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81执9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