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明军、卢吉兵等与张必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军,卢吉兵,张必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军,男,1962年6月28日,汉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卢吉兵,男,1962年4月15日,汉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必韫,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执行人王明军、卢吉兵与被执行人张必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2600元,诉讼费635元,执行费39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给付部分款项后,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9执第272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超 寿审判员 黄 超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萍书记员黄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