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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殿福与崔小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福,崔小明,中国平安财保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326号原告:刘殿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权,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小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保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4幢1层1-13、1-14、1-15号二层2-3号。负责人:王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福与被告崔小明、中国平安财保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殿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福撤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原告刘殿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