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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金虎山与朱某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虎山,朱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金虎山,男,1967年3月23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李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春林,男,1960年3月25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虎山与被执行人朱春林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1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457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对(2016)吉2401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1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