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伟、宛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伟,宛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中路。法定代表人:姚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个体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被执行人:宛蓓,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回族,系刘伟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阜阳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伟、宛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所查封的财产已被中院处置完毕,本案申请人已参与中院执行款分配。余款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