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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庆斌与XX、朱梅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斌,XX,朱梅梅,赵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859号之一原告:刘庆斌,农民。被告:XX,农民。被告:朱梅梅,农民。被告:赵晨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斌与被告XX、朱梅梅、赵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庆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XX、朱梅梅、赵晨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申请费425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刘庆斌负担。审判员  张延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效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