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庆斌与XX、朱梅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斌,XX,朱梅梅,赵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859号之一原告:刘庆斌,农民。被告:XX,农民。被告:朱梅梅,农民。被告:赵晨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斌与被告XX、朱梅梅、赵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庆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XX、朱梅梅、赵晨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申请费425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刘庆斌负担。审判员 张延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效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