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琴与被执行人范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琴,范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宋琴,女,生于1991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范小波,男,生于1967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送达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小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川林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