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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湘静与王忠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湘静,王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财保14号申请人:赵湘静,女,汉族。被申请人:王忠华,男,汉族。申请人赵湘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忠华所有的位于北屯市嘉和苑B区1号楼1单元402室价值200000元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赵湘静以自己所有的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市信用社存款单账号为884090611010201886639存期为一年的6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湘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赵湘静所有的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市信用社存款单账号为884090611010201886639存期为一年的6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王忠华所有的位于北屯市嘉和苑B区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赵湘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