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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谷树山与周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树山,周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3069号原告:谷树山,男,195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治明,泸县云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涌,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树山与被告周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树山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指定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大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胜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