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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8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好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上海好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885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好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上海好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以本案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朱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