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王惠章、泉州市泉港区港兴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王惠章,泉州市泉港区港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4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代表人:侯远局,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文,该支行职员。被告:王惠章,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港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王能珠,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告王惠章、泉州市泉港区港兴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以需要核实被告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平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煌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