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梅、曾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新梅,曾照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471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市民。被告刘新梅,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照群,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新梅、曾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