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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5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小梅、黄侨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梅,黄侨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5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小梅,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董荣裕,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侨星,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郭小梅与被执行人黄侨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53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