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术林与唐子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林,唐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术林,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唐子龙,男,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王术林与被执行人唐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6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唐子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16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