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3刑初2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自2016年春节期间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8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郴州市苏仙区曹家坪雅石路石桥组其居住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成某甲、范某甲、邱某甲、杨某甲、朱某甲、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8月3日凌晨,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黄某甲该租房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和吸毒人员成某甲、范某甲、邱某甲、杨某甲、朱某甲、黄某乙。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现场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2、抓获经过;3、证人徐某甲、范某甲、成某甲、黄某乙、杨某甲、邱某甲、朱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提取笔录及照片;6、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7、租房合同;8、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9、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10、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