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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柳州市八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柳州市八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邓贵铭,邓惠琴,邓露丝,邓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住所地柳州市广场路*号。负责人伍晔,行长。被执行人柳州市八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塘镇长塘中心校旁。法定代表人邓露丝。被执行人邓贵铭,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邓惠琴,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邓露丝,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邓惠玲,女,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行与柳州市八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邓贵铭、邓惠琴、邓露丝、邓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八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邓贵铭、邓惠琴、邓露丝、邓惠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行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除抵押给申请人的柳州市龙潭路35号龙潭欧洲花园2栋7单元1-1号、1-2号、2栋6单元1-2号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房屋因无法过户,暂时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八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邓贵铭、邓惠琴、邓露丝、邓惠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八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邓贵铭、邓惠琴、邓露丝、邓惠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李欣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