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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7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赛与喻昌志、陈锡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赛,喻昌志,陈锡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7054号原告:胡赛,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喻昌志,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锡霁,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赛为与被告喻昌志、陈锡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胡赛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