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7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赛与喻昌志、陈锡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赛,喻昌志,陈锡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7054号原告:胡赛,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喻昌志,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锡霁,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赛为与被告喻昌志、陈锡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胡赛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