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78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郝卫东申请执行王雅楠、邢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卫东,王雅楠,邢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78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郝卫东,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雅楠,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杭锦后旗,系杭锦后旗政协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邢文英,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郝卫东与王雅楠、邢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凯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