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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行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诉人胡玉荣、洪鲁川、洪梅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内江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给付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玉荣,洪梅,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内江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行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荣,女,193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胡玉荣和洪梅的委托代理人)洪鲁川,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梅,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路65号。法定代表人申太友,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秀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梅,该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民政局,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538号。法定代表人秦金保,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晋,该局优抚安置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玉荣、洪鲁川、洪梅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民政局、内江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川10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上诉人当庭提供的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 春审判员 蒋卫东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丛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