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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8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与刘福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刘福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882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豆张庄村。主要负责人:黄文胜,行长。被告:刘福学,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与被告刘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