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术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术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139号原告: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三村。被告:谭术艳,女,1972年12月28日,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术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