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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志培与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培,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培,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乌劳人仲裁字第1257-1号仲裁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2150.51元(其中本金12069.47元;执行费81.04元);二、被执行人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玉辉